机构职能

发布时间: 2021-02-18 15:47:44 浏览次数:

主要职责:

(1)主管全市审计工作。负责对市级财政收支和法律法规规定属于审计监督范围的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进行审计监督。

(2)监督国家审计规章、审计准则和指南的执行;制订并组织实施市级专业领域审计工作规划。

(3)向市委审计委员会提出年度市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报告。

(4)直接审计下列事项,出具审计报告,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做出审计决定:国家有关重大政策措施贯彻落实情况;市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市委和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含直属单位)预算执行、决算草案和其他财政收支,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使用财政资金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财务收支;市级投资和以市级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市级重大公共工程项目的资金管理使用和建设运营情况;自然资源管理、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与修复情况;市属国有企业、市属国有资本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企业境内外资产、负债和损益,市级驻外非经营性机构财务收支;有关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基金、资金;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按规定对市管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及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实施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

(6)组织实施对国家财经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宏观调控措施执行情况、财政预算管理及国有资产管理使用等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调查。

(7)依法检查审计决定执行情况,督促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依法办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决定提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或市政府裁决中的有关事项,协助配合有关部门查处相关重大案件。

(8)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工作,核查社会审计机构对依法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

(9)组织开展全市重点建设项目的稽察,对市属国有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

(10)与县级党委和政府共同领导县级审计机关。

(11)开展全市审计领域对外交流与合作,负责全市审计领域信息技术应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