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一大”最早源于1996年第十四届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公报,对党员领导干部在政治纪律方面提出的四条要求的第二条纪律要求: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2005年中共中央颁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中发[2005]3号)第六款第十三条提出:“加强对领导机关、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要认真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监督民主集中制及领导班子议事规则落实情况,凡属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由领导班子集体作出决定”。
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是贯彻民主集中制的重要体现,是强化对领导班子监督的重要措施,更是预防腐败的重要手段。但是,在近几年对行政事业单位领导开展的经济责任审计中,发现了一些单位存在以下几类问题:一是没有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明确细化、列出具体清单;二是没有对列入“三重一大”清单的事项进行集体研究决定;三是虽然对“三重一大”事项进行了集体研究,但没有执行“末位表态制”。
针对上述问题,行政事业单位应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完善:一是结合本单位实际,细化“三重一大”具体内容,列出明细清单,对清单内容根据本单位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二是结合工作实际,对涉及“三重一大”的事项内容及时召开领导班子会议进行集体决策。三是在研究“三重一大”事项时,要始终坚持事前科学论证、会上逐个表决,主要领导末位表态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