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预算和财务管理
(一)预算和财务控制不到位
1.预算编制不够科学准确;
2.编制校内赤字预算,用专项资金平衡基本支出;
3.借新债还旧债,债务还本付息责任落实不到位。
(二)预算执行不规范
1.项目预算执行率低;
2.经费支出未严格按预算执行;
3.预算调整未经财政部门审批。
(三)财务管理不规范
1.学校财务报表未能反映财务全貌;
2.未如实反映“三公”经费;
3.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四)设立“小金库”,公款私存
1.收入不入账或虚列支出等方式将资金转到账外;
2.将单位收入存入个人账户。
(五)资金管理不规范
1.现金和银行存款管理内部控制不健全,资金被挪用或贪污等;
2.未对单位资金存放设置必要程序;
3.违规对外出借资金。
(六)不相容职务未分离
1.会计或出纳一人保管网银U盾和密码;
2.虽分设会计出纳岗位,但实际一人履行会计和出纳两人职责,未实际复核。
二、资产管理
(七)设备材料采购不规范
1.未经政府采购程序审批,自行采购货物和服务;
2.应以整体招标的采购项目拆分招标;
3.采购程序执行不严,监督不到位。
(八)资产管理不规范
1.资产账实不符、账账不符;
2.仪器设备及家具类固定资产未建立完整的出、入库台账和使用登记制度。
(九)资产出租不规范
1.房屋出租未报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未经公开招投标程序,以直接发包、集体谈判、合作经营等方式出租;
2.出租收入未纳入财政专户管理;
3.资产出租管理缺失、内控不严等。
(十)固定资产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1.固定资产投资预算的编制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2.固定资产采购、验收与款项支付;
3.固定资产投保的申请与审批;
4.固定资产处置的申请与审批,审批与执行;
5.固定资产取得与处置业务的执行与相关会计记录。
三、基建、修缮工程
(十一)基本建设立项审批不规范
基本建设项目立项程序不到位,违规建设。
(十二)基建项目招标管理不规范
1.限额以上的工程项目未经招投标程序直接发包;
2.将工程项目拆分成多个标段自行发标;
3.将零星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4.将不具备资格预审条件的工程项目,违规实行资格预审,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等。
(十三)在工程变更、质量管理、费用结算等方面管理不到位
签订中标合同时,随意变更招标文件相应条款;合同实际执行不严格;工程超概算严重;工程施工变更管理台账不完整、现场记录不全、无签复完整的工程变更联系单;施工管理不到位等。
(十四)未经验收投入使用
1.未经消防验收投入使用;
2.已交付使用的工程项目长期未办理竣工验收和竣工财务决算,也未结转固定资产。
(十五)工程项目业务不相容岗位未分离
1.项目建议、可行性研究与项目决策;
2.预算编制与审核;
3.项目决策与项目实施;
4.项目实施与价款支付;
5.项目实施与项目验收;
6.竣工决算与竣工决算审计。
四、继续教育合作办学
(十六)对合作办学事项监管缺失
1.由二级学院自行对外谈判决定成教培训合作事项,未经学校集体研究;
2.违规支付给合作机构“招生宣传劳务费”等。
(十七)办学收入未纳入财务统一管理
学校财务不负责收费,由二级学院收取后上缴,或由培训合作方收取后上缴分成款。
(十八)违规使用办学收入
利用办学收入组织公费旅游、绩效工资之外违规发放福利等。
五、科研经费管理使用
(十九)虚构业务套取科研经费
通过虚构购买设备材料、会议培训、提供劳务等业务,套取科研项目资金。
(二十)通过关联交易套取科研经费
通过购买设备材料、协作费、课题转包等名义,将科研经费转入自己开办或利益相关的公司。
(二十一)报销与项目无关的费用
在科研项目经费中报销各类与执行项目无关的费用。
(二十二)违规领取劳务费
1.在纵向课题中,不得领取劳务费的科研人员违规领取劳务费;
2.在横向课题中,为规避劳务纳税,通过编制虚假劳务清单领取劳务费。
(二十三)设立虚假科研项目
为应付业绩考核,设立虚假横向科研项目或虚增项目经费规模。
六、学生利益政策执行
(二十四)助学政策执行不到位
1.资助程序不规范,未按照规定的方式、标准和时限发放资助资金;
2.助学经费提取不足、使用不足、违规使用等。
(二十五)学生伙食费管理不到位
1.学生食堂伙食补贴经费未足额拨付到学生食堂,间接影响学生利益;
2.违规套取、冒领、克扣、截留、挤占、挪用营养膳食补助经费;
3.挤占、截留、套取、挪用、贪污学生伙食费。
(二十六)收费政策执行不到位
1.在代管费中违规开支,以及代管费未按规定及时清退;
2.多收转专业学生学费。
七、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
(二十七)违规列支礼品、发放代币购物卡等
在公务支出、科研项目、学科建设等经费中,违规列支礼品、购买发放超市充值卡、购物券等。
(二十八)违规组织公款旅游
公款组织旅游或在对外承接培训中接受委托组织公款旅游。
(二十九)违规列支公务接待经费
超预算、超标准列支公务接待费,报销无公函、无接待清单。
(三十)违规列支出国经费
超预算、超预算或用虚假业务套取经费列支因公出国(境)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