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4-10-28 15:30:46
宝鸡市审计局审计结果公告办法
(2010年12月23日印发执行)
为了规范审计结果公告工作,提高审计执法透明度,充分发挥审计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机关公布审计结果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宝鸡市关于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是指宝鸡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实施后出具的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等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
二、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公告,是指根据《审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对已生效的审计结论性文书所反映的主要内容,通过一定媒介、载体等适当方式,宝鸡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管辖范围内重要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
三、审计结果公告应当本着“积极、稳妥、谨慎、细致”的原则依法有序逐步推行,公告内容应当体现重要性原则,且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四、审计结果公告的范围为:
1、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的审计结果;
2、对下级人民政府财政决算的审计结果;
3、政府部门或者国有企、事业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审计结果;
4、专项资金、基金的审计或专项审计调查结果;
5、经济责任审计结果;
6、政府性投资的建设项目和政府经济活动支出的审计结果;
7、社会公益性资金、基金的审计结果;
8、市委、市政府、市人大、市政协等交办事项的审计结果;
9、市人民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要求向社会公布的相关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
10、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事项的审计结果。
五、审计结果通过以下载体公告:
1、政府网;
2、报刊、广播、电视中的主流媒体;
3、书面公告;
4、新闻发布会。
六、审计结果公告要求:
1、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评价客观;
2、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相关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以后进行;
3、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
4、涉及不宜公布内容的,必须对相关内容进行删除或修改。
七、审计结果公告的发布应当经过以下审批程序:
1、对财政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及对县区人民政府财政决算情况的审计结果公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2、向市政府呈报的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人民政府批准;
3、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经授权部门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4、统一组织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组织实施的审计机关负责公告审计结果;授权审计项目由授权审计机关公告审计结果;
5、其他审计事项的审计结果需要公告的,由市审计局审批决定。必要时,征求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同意,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八、业务科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起草;办公室负责审计结果公告的文字核稿;法规审理科负责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复核。审计结果公告经分管局长审批后,由局长签发。
九、审计结果公告的内容及选用的公告方式,应当经审计业务会议审定。审计项目的审计结果公告内容应当经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十、实施审计项目的业务科室应当对审计结果公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审计结果,应按照审计法的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出具前将其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部门征求意见,并注明市审计局将以适当方式公开审计结果。公开时一般不再征求意见,但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必须再次征求意见,在事实和定性等主要问题上取得一致。
审计结果公告涉及下级审计机关实施的审计项目,相关事实内容应当经过下级审计机关确认。
涉嫌违法、违纪或者犯罪案件移送事项情况的,应当与受理移送部门协商一致。
十一、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综合性的审计结果,应当在所反映事项的审计报告和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后进行。
市审计局向社会公开单项审计结果,应当在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等审计结论性文书生效90日后的适当时机进行。
如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结果提请裁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在裁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结束后进行。
十二、市审计局举办新闻发布会,应当按照国家和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办理报批和登记手续。
十三、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其情节依法追究有关科(处、室)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审计结果的;
2、审计结果公开后发现有重大事实差错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3、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商业秘密的。
十四、审计结果公告应当包含以下要素:
1、引言:包括审计依据、时间、范围等;
2、基本情况:包括对被审单位财政财务收支情况的介绍,以及审计机关作出审计评价;
3、审计查出的主要问题:包括问题事实的描述、定性及法律法规依据;
4、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5、被审计单位针对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6、其他需要公布的审计情况或说明。
十五、审计结果公告形成的有关材料应按有关档案管理规定整理归档。
十六、审计结果公告发布以后,被审计单位或社会其他部门单位和个人提出异议或诉讼的,由公告审计结果的审计机关负责解释和应诉工作,确保审计结果公告产生较好的社会效应。
十七、阻碍审计结果公告,影响审计机关正常工作,或者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照相关法律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相关的法律责任。